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法报请审批。州(地区)域及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州、市人民政府所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的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