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应当依法报请审批。

州(地区)域及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州、市人民政府所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的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