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四条已修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以及人民防空建设、地下管网总体布局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列区域除基础设施建设外,应当预留保护性控制距离:(一)重要机关、涉密单位;(二)城市公园、河道、山头绿地;(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及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公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