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6个月。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个月。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个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