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以及人民防空建设、地下管网总体布局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下列区域除基础设施建设外,应当预留保护性控制距离:

(一)重要机关、涉密单位;

(二)城市公园、河道、山头绿地;

(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及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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