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