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辞职或者采取其他规避责任的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将其调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