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