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辞职或者采取其他规避责任的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将其调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