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已废止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二)有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指挥系统;(三)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