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