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

(二)有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指挥系统;

(三)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