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已废止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