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