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