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