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