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