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民族乡的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