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民族乡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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