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禁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禁止歧视少数民族。严禁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文艺演出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