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禁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禁止歧视少数民族。严禁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文艺演出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