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获得全国和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先进称号的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