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获得全国和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先进称号的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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