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少数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其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