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