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省、市、县(市、区)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会同当地有关单位设立基层投诉、监督站,方便消费者投诉和监督。消费者协会对基层投诉、监督站的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