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完毕,检测、鉴定时间可以不计在内。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告知消费者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