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已废止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投诉、申诉比较集中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邀请消费者协会参加;对消费者协会要求了解监督检查结果的,应当及时提供;对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合理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对消费者协会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的查询,应当在五日内答复;对消费者协会反映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