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