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标准、规范以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建筑用途,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