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规划核实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核实结论。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