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已经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二)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三)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