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书面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其不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责令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将受理情况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

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查申诉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