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协商选择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协商不成的,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