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第十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二)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三)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四)依照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五)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