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依照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