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其他对象的保护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