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