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其他对象的保护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古镇古村的保护性更新改造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序组织实施。因保护性更新改造需要搬迁住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