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规划控制建筑。规划控制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制定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