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规划控制建筑。规划控制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制定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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