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其他对象的保护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古镇古村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