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店招、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损坏、破坏建筑本体,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