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历史建筑需要拆除、迁移、修缮并经批准,原有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移交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