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二章 参加人第十五条已废止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