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二章 参加人第十四条已废止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