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对市辖区实行统筹。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