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终止第三十九条有效因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终止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所欠债务;(四)优先股股本;(五)普通股股本;(六)剩余财产依股份所占总股本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