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终止第三十八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二)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决定终止的;(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终止的;(四)因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违法经营被责令关闭的;(五)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