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因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终止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优先股股本;

(五)普通股股本;

(六)剩余财产依股份所占总股本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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