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在乡、民族乡、镇,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