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情况和便于自治原则,一般在100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民100户以下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小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