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单独设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办公用房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本单位解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