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单独设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办公用房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本单位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1990